美国次贷危机、“雷曼迷你债”事件和我国频发的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出现的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机构为追求营利不顾投资者的需求和经济情况,推荐或销售远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故此,政府在资本市场建立了一种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根本目的事中监管措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书从研究背景及意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概念和理论基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法律关系类型与立法模式、适当性义务与权利、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构建这几方面进行研究。
- 版权信息
- 导言
- 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理论基础
- 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现实需求
-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法律关系类型与立法模式
- 一、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类型
- 二、金融机构与自律监管组织法律关系类型分析
- 三、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关系
- 四、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制化的两种模式
- 第三章适当性义务与权利
- 一、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 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三、自律组织监管权
- 四、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权
- 第四章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一、违反适当性义务法律责任的形式和内容
- 二、投资者适当性中投资者权利救济机制
- 第五章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构建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三、对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翟艳,女,博士,湖北文理学院讲师,执业律师。主要从事金融法和税法研究。在《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等CSSCI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持省厅项目一项。参与国家、教育部等项目多项。